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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实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有何积极意义?

来源:三湘都市报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两名受害者因为户籍的城乡差异,获得的赔偿相差数十万元,这一情况在湖南将成为历史。今天开始,湖南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将统一,不再有城乡差异。

在全省实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有何积极意义?会带来哪些变化?今日,三湘都市报邀请省高院及基层法院法官、律师,谈谈他们的看法。

湖南高院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湖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覃开艳:促进社会公正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水的纵深推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使得城乡居民获得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等,促进社会的公正义,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义”。

“我认为,用‘同命同价’这个说法来概括推进人身损害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政策并不是太贴切。早先区分城乡赔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所决定。立法和司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文化程度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用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这一术语可能更为合适”。覃开艳说。

关键词: 有何积极意义,湖南,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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