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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中公民和法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大河网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长王凯近日签署省政府令,《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听证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申请和受理、听证准备、听证的举行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公民和法人有哪些权利?《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提出听证申请的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办法》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可以同时采用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笔录应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方式、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有以下情形的可终止听证: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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