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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来源:东南网  

10月1日起,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规章《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厦门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并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努力营造宽容柔的执法生态。

据悉,《规定》是厦门市2000年制定的政府规章,并在2007年和2015年两次修改,《规定》对加强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让《规定》更加适应厦门市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规定》的修改列为规章正式项目。此次修改总结实践经验,彰显创新和厦门特色。其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加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努力营造宽容柔的执法生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将严格执法等同于从严执法、从重执法。《规定》要求,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海洋、港口、林业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应当逐步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常见轻微违法行为做全面梳理,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依法动态调整,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规定》还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开展,规定了执法人员容错机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或具有其他不能归咎于执法者个人原因的,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关键词: 不予处罚制度 厦门 轻微违法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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