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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隔离丢工作 经劳动仲裁后仍要付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  

疫情期间,辽宁大连农民工杨健(化名)响应大连市某物业公司号召,在春节回辽宁朝阳市农村老家过年后,返回大连的保安岗位。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在两地隔离28天,可隔离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而且还招了“新人”顶替。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明确,用人单位应支付杨健2月份工资2610元。

52岁的杨健在大连市某物业公司当保安,每月工资2610元。1月22日,杨健回老家过年,疫情突发,他工作的小区设了“防疫卡点”,急需人手,公司要求他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大连,但根据联防联控需要,杨健回老家后必须隔离14天。他半个月后才返回大连。根据大连市的相关规定,杨健还要在大连的住处自行隔离14天。

联防联控期间公司没有停工,杨健无法上岗,公司聘了新保安顶替。无奈之下,杨健重新在大连找了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但这2月份工资找谁要呢?

3月3日,杨健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担任杨健的代理人,向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22日下午,仲裁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代理人说,杨健在单位最需要人的时候无法上岗,单位只好另行聘用他人,由于2月份他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为他开工资。

王金海则认为,杨健因政府防控要求两次自行隔离14天,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所以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晓龙调解时说,《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杨健已经找到新工作,建议单位支付杨健2月份工资。

公司知晓法条后同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庭向杨健支付了2月份工资2610元。

关键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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