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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何真正得到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指定监护人在代管被监护人财产时,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把部分赔偿款出借给了他人,存在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风险;但如果交由法定监护人代管后,谁又能保证法定监护人不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围绕被监护人赔偿款由谁代管,指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产生纠纷。

2003年,肖某与黄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女肖甲、肖乙。2013年双方离婚,协议肖甲、肖乙由肖某抚养。离婚后,黄某遂离开垫江,从此与肖某以及子女肖甲、肖乙失去联系。2014年,肖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此时,肖甲、肖乙均未成年,其所在的村委会遂依法指定肖某的兄弟肖某某为肖甲、肖乙的监护人。通过诉讼,两个孩子获得赔偿,由肖某某代为管理赔偿款项。

2018年,肖甲、肖乙终于联系上母亲黄某,并自愿随黄某生活。黄某以自己是肖甲、肖乙的母亲、法定监护人为由,要求肖某某返还代管的赔偿款;肖某某以黄某已再婚生育子女,可能损害肖甲、肖乙的合法权益为由,不愿返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方死亡、另一方音讯不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基层组织可以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指定监护关系因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且重新出现后终止,同时,指定监护关系人应当向法定监护人交还代管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意味着肖某某向黄某返还代管的赔偿款不是问题。在诉讼中,承办法官分别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作为指定监护人的肖某某,愿意将自己代管的赔偿款返还,但不放心由黄某保管,而是希望由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监管。作为法定监护人的黄某也表示,肖某某在代管期间将赔偿款部分借给了他人,明显损害了肖甲、肖乙的财产权利;若肖某某不同意自己保管,也希望将赔偿款交给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监管。

那么,此案的问题在哪里呢?如果调解无果,判决由监护人代管在法理之中,但同时判决由第三方监督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谁来监督监护人?特别是在父母一方死亡情形下,如何让代管未成年人财产的另一方不做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如何让未担任监护人一方的近亲属安心,法律规定是空白。

虽然民法总则确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督,仍然可能导致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事实上仅凭监护人单方意愿便可作出处分行为,可能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彼此不信任对方,内心都强烈希望由第三方对未成年人肖甲、肖乙的财产进行监管,在没有第三方代管机构可以代管的情形下,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创新引入金融机构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赔偿款存入某金融机构,并将最早支取日期约定为肖甲、肖乙成年日,并同意由金融机构对提前支取进行限制;已出借的赔偿款按期偿还并存入肖甲、肖乙的银行账户。

至此,这起未成年人财产代管纠纷案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认为,不受监督的责任不会成为真正的责任。为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建议考虑增加有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以回应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现实需要,让法律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真正落地生根。

关键词: 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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