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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有三起案件与拍摄消费活动有关

来源:中工网  

春暖花开、气候宜人,正是拍摄消费活动的旺季。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案件与拍摄消费活动有关。

19.9元古装写真升级为2.6万余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的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影楼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定作人享有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名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提醒: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婚礼已举办影像资料不见了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绎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人在某演绎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绎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绎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其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裁判:丢失婚礼影像资料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某演绎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绎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绎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灭失,某演绎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绎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均生活水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提醒:婚礼等纪念影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演绎公司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地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亲密照被放在微信朋友圈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2000元。

裁判: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提醒: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关键词: 拍摄消费活动的旺季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拍摄消费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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