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城建档案地方立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新《条例》增加的条款内容,明确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机构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
《条例》将城市体检工程列入归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参与联合验收,提升城建档案开放水平和利用服务能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免费查询城建档案,以专章形式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以规定等。这些,在国内同类地方立法中都具有鲜明的“沈阳特色”。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查询、合法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城建档案的利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这样规定,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查询、合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筹传统载体城建档案数字化,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建设数字档案馆,为社会提供城市建设基础数据。
明确了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档案馆(室)的相关职责,也为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城建档案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目前沈阳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涉及城市勘测、规划、土地、市政水利、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名胜古迹、人防等种类。按类别划分共有18大类,77个属类,112个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