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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细胞买卖持鲜明的否定立场 买卖人体干细胞要注意

来源:劳动午报  

经朋友介绍,露露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老板郝先生相识。郝先生告知露露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2018年4月5日,二人约定一次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每份价格3.5万元。当天,露露转账预付款52.5万元。公司如期交付8份干细胞后,郝先生意外失联,露露只得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干细胞买卖合同、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日,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公司应返还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

法律分析

干细胞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目前,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造血干细胞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其他干细胞治疗尚未进入临床应用阶段,安全、有效均存在不确定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的研究广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干细胞为一些重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思路与方法,但是,干细胞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有严格的立项、备案与申报、注册等程序和资质要求。从现行规章制度来看,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和有效、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因干细胞临床研究需要而制备的干细胞制剂,也要遵循《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进入临床应用。如果在未获得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或药物试验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公开销售干细胞给他人,将游离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不但增加了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药品试验的管控风险,妨害公众用药安全,而且严重违背伦理规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将制备的干细胞出售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该行为在违反《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规定的同时,更是破坏了国家医疗监管秩序,影响了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及了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由此观之,《民法典》对细胞买卖亦持鲜明的否定立场。若订立此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王利律师

关键词: 涉案合同无效 买卖人体干细胞 返还剩余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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