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为切实保障2022年春季重污染频发时段空气质量,防止秸秆焚烧造成空气质量恶化,根据市蓝天办要求,各单位加强督查巡查工作,盯紧重点环节,压实执法措施,确保沈阳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街道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目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案件,现将5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与高花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配合,对上级交办的高花村村民王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线索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执法人员要求王某某对焚烧秸秆区域进行现场指认。经查,王某某于2022年2月24日12时许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3亩。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王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进行询问,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立案查处情况:
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案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拟处罚款伍佰元整。
案情分析:
本案是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典型案例。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当地政府、街道、村屯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宣传和报道,王某某明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且不顾焚烧秸秆的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执法人员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对王某某下限处罚,也是有温度执法的体现。
案例二:康平县温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康平县公安局方家屯派出所移交线索,康平县方家屯镇王家窝堡村村民温某某正在自家耕地露天焚烧秸秆,地点在方家屯镇王家窝堡村五组。康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温某某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事实存在,过火面积约十几平方米。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温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进行询问,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立案查处情况:
温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康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温某某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温某某拟处罚款伍佰元整。
案情分析:
康平县是农业县,春季农村区域秸秆焚烧情况频发,类似温某某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这种违法行为比较常见,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康平分局加大管控力度,开展全天候巡查,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该案例以点带面,对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达到了宣传效果。
案例三:浑南区王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疑似露天焚烧秸秆线索,在中华寺村秸秆巡查员的陪同下,对中华寺村村民王某某秸秆焚烧地点进行核实。经查,现场王某某自家承包地有明显秸秆焚烧痕迹,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王某某涉嫌焚烧秸秆行为进行询问,其承认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禁烧时段内进行了秸秆焚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杜绝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
立案查处情况:
王某某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实施了秸秆焚烧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立案查处。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拟处罚款伍佰元整。
案情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违反规定要求,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实施了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的规定,不应在划定的区域和时段内进行秸秆焚烧。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现场焚烧秸秆的面积不大,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下限处罚。
案例四:苏家屯区叶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21时,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发现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后黄村村民叶某某在自家农用地里焚烧秸秆,当即叶某某被带到沙河派出所进行调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苏家屯公安分局沙河派出所转件后,连同派出所警察,陪同叶某某到焚烧地点现场指认。确认位于沙河街道后黄村南边叶某某自家耕地内面积200多平方米农地存在焚烧后的痕迹,叶某某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立案查处情况:
叶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立案查处。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叶某某初次违法,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故本案下限处罚,对叶某某拟处罚款伍佰元整。
案情分析:
秸秆焚烧表面上看是农民长期以来普遍采取的措施,实则会引起多种严重后果。第一,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会引起大气污染,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严重情况会引起航空、铁路的安全运行;第三,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因此,要采取综合解决方案治本,彻底改变以往固有的靠焚烧解决的落后方式。
案例五:辽中市富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镇东派出所向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移交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线索。根据线索,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执法人员于3月25日陪同富某某到焚烧地点现场指认,确认焚烧地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浦东街道乌伯牛村富某某自家耕地内,过火面积300㎡至350㎡,富某某承认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是本人所为。
立案查处情况:
富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立案查处。按照《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其认错态度良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富某某拟处罚款伍佰元整。
案情分析:
秸秆焚烧是农民长期整理农田普遍采取的措施,不但对大气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还存在火灾隐患。辽中生态环境分局与公安、街道办、屯村形成多级联动和网格化监管模式,能快速有效地发现火点,第一时间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同时多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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