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盛京
服务对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以及农资经销企业。
基本原则: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推动农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要有三个方案
1.复工复产方案。包括复工复产时间、复工复产人员、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等情况。
2.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人员管控、环境消毒、车辆管理、物流运输、物资供应、防疫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安全生产方案。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和措施。
复工复产要有五个台账
1.建立入场登记台账。对进入企业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个人防护、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进行登记。
2.员工体温检测台账。全体员工每天不少于2次。
3.公共接触区域消毒台账。车间、办公区、电梯间、厕所等公共接触区域消毒台账。
4.防疫物资储备台账。建立物资储备台账,准确记录库存和消耗情况。
5.安全生产台账。包括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责任人等相关内容。
复工复产申报程序
前期准备:员工完成上岗准备,防疫物资全部到位。
自主申报:
1.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材料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农事企业填写《农事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3.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署“复工复产单位疫情防控承诺书”。
4.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安全生产方案。
5.填报员工情况表。
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农事企业完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方案,审核批准后,上报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县级批准: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通过后批准,企业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要做到
(一)强化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利用微信、广播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制作疫情防控宣传标语、宣传板等,在显要位置和相关场所进行张贴、公告,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物流管理
1.在外部适当区域设置缓冲区,用于对物流车辆、货物进行严格预防性消毒。
2.强化信息登记、人员、车辆进出检查监测,合理减少进出通道,避免货物运输通道与人员流动通道重叠,减少物流车辆货物与员工接触。
3.外地来(返)沈物流司机进入实行预约制度,需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在抵沈后立即进行核酸检测,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进入,物流司机原则上全程不下车、不接触人员。
(三)强化人员管控
1.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三针疫苗接种记录、无两点一线承诺书、无行程报备、无疫情防控岗前培训人员严禁上岗。
2.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外地返沈人员要提前报备,做好员工到岗前排查登记。
3.实行健康状况登记制度,建立职工全员体温日检测制度,每日进行两次测温,每两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外来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全程佩戴口罩,进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和行程登记。进口货物企业和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疫苗接种、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防护及货物、环境消杀等要求。
5.堂食是否供应以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准。
(四)强化环境消毒
1.严格落实消毒措施,配置专人按规范消毒,消毒区域包括楼梯间、楼道、办公区、宿舍、吸烟室、卸货区、入厂车辆等;
2.重点区域为缓冲区、食堂、司机室、门卫室、人员密集工位(如品检等)、卫生间、垃圾桶等。
3.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存储消毒液、酒精等。
4.消毒按照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行业要求标准执行。
(五)强化过程处置
1.明确内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
2.加强员工异常情况处置培训。
3.当员工出现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时,应迅速将其送到隔离区域进行隔离,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六)强化封闭管理
1.养殖企业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不得进场。
2.密切关注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切实做好畜禽疫病免疫和监测工作,对尚未免疫或抗体不达标的个体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3.开展养殖场区的消毒灭源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切实消灭病原、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
4.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禽。
5.发现畜禽出现群体发病或者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强化分区防控
对从事春耕作业的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春耕生产分区作业导则(试行)》有关要求落实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春耕生产防控措施。
(八)强化安全生产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制度,确保安全无事故。
复工复产要加强全程监管
1.农事企业为生产经营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管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农事企业复工复产进行监管,将辖区内所有农事企业复工复产纳入监督范围,实行网格化管理。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现场抽查、视频检查、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复工复产农事企业进行监督与指导,定期记录监管情况,填写《复工复产农事企业监管记录表》,有效开展常态化管理,查找问题,堵住漏洞。
4.对监管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责任。
5.对于违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农事企业,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立刻整改落实。第二次发现予以关停整改,在整改落实到位之前不得继续生产。对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造成后果的,追究农事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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