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网
袁野绘
小区地下车位归谁所有,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人防车位,大众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12月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因人防工程系开发商自行出资建设,在和平时期可用于生活服务,法院支持开发商可以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获取收益。
原告认为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
2017年8月,沈阳某开发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证,工程用途为汽车库。此后,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约定李某租赁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人防车位使用权。
李某后来得知,开发商开发的地下车位全部属于人防工程,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只不过是开发商平时从人防办租赁使用。李某认为,既然人防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无权出租人防车位,他与开发商订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应是无效的。李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租赁款。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称有使用、管理、收益权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开发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所以我国法律是允许投资者使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得收益也归投资者所有。其与李某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是对人防车位行使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所以其对人防车位使用权的租赁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认定使用权租赁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主张无效,于法无据,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从社会效果上讲,开发商将人防工程车位出租给李某使用,正符合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服务“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要求,能充分发挥其社会使用效能。
法官说法
地下车库“谁投资、谁受益”
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用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是开发商自建的车库,可以取得车库产权,可以对外进行销售,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性质相似。
公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无产权,不能出售。
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如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建设资金,分摊在业主建筑公摊面积之中,那么开发商实际并未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共同出资建设,开发商无权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但如人防工程系开发商自行出资建设,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不可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开发商可以有偿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如遇战时,国家无条件征用。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郭福强、鞠安成、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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