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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纠纷第一案:短视频首次受保护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12月26日一审公开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前,抖音视频以侵权为由起诉伙拍短视频索赔100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一审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解释,在判断短视频是否为类电作品时,首先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审理认为,应以该短视频与党媒平台上的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在创作性上,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短视频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短视频开始受著作权保护,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短视频行业的繁荣。

但是,孙志峰也指出,在判定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时,应当从短视频的形成方式出发。大致来看,短视频包括创作者自身原创、截取他人作品片段剪辑而成以及利用某些元素进行加工等形式,跟第一类和第三类相比,第二类今后受著作权保护将存争议。

同时,这也为法院今后审理带来一定挑战。“由于短视频开始受著作权保护,这将对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形成激励作用,与此同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也将随之增加。”孙志峰指出,抖音诉百度短视频侵权一案仅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在其他案例并不多见的情况下,法院今后在审理相关短视频著作权案时,应就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审理。

关键词: 北京 互联网法院 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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