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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债务重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债务重组的认定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转为资本; (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方式对财务的影响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三、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几种情形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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