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法律 >

看守所收押条件 刑事拘留是什么?

来源:平潭在线  

收押条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

关键词: 看守所收押条件 看守所收押 看守所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简介 刑事拘留介绍 刑事拘留解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