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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监狱的创始人是谁?

来源:平潭在线  

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三)。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四)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五)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六)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七)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八)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国最早提出创建监狱的人是皋陶(gāoyáo)。中国神话中公正的法官。清脸鸟嘴,铁面无私。他有一只独角羊(獬豸xiezhi,也就是独角兽),能知道谁是有罪的人,皋陶审理案件,遇到疑难,就牵来神羊,神羊只触有罪的人。

皋陶,皋城(今安徽六安)人,皋陶是黄帝之子少昊之后,生于公元前21世纪,古六安国始祖,相传为东夷族首领,偃姓。传说舜时被任为掌管刑法的官。禹继位后按禅让制举荐皋陶为他的继承人,“且授政”(即叫他处理政务),但皋陶先于禹而亡故,未继位。后来禹又举荐益为继承人。今六安城东有皋陶墓,春秋时期的英、六等国是皋陶的后人。

皋陶,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皋陶又是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德治”思想,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历史渊源关系,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皋陶还被后人神话为狱神,他辅佐夏禹理政、治水和发展生产,并为融合夷夏和后来中华民族的形成作出巨大贡献。禹根据皋陶的品德和功劳而举他为继承人,并授政于他。但皋陶未继位即去世,禹便把英、六一带封给其后裔。唐玄宗以李氏始祖皋陶为荣,于天宝二年(公元743年)追封其为“德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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