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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的历史是什么?

来源:平潭在线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历史

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或制度确立的初期,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在漫长的原始资本积累的过程中,人性贪婪的弱点和功利主义思想会驱使他们不择手段追逐利益,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律道德环境又决定了对该行为否定性的评价力度,直接影响着正义理念对社会关系的调控效果,以及对财产合法流转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对社会调整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大。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确持否定态度,已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了其无法律效力。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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