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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来源:平潭在线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 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 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 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 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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