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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司法解释_让与担保

来源:互联网  

1、“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有3点不同:在权利移转时间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

2、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3、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5、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

6、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

7、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8、扩展资料:让与担保的特征:让与担保的从属性 与所有的担保物权一样,让与担保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实现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并不的与主债权相分离,其效力亦受到主债权的效力的影响。

9、2、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力转移于债权人。

10、即事先转移担保物的权利。

1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的目的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多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担保物,也就是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担保物仍由担保人占有并使用。

12、3、让与担保的客体广泛性。

13、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来说,让与担保的客体范围广泛,诸如集合物(如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制成品等)、集合财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知识产权、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的房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老铺的招牌等)以及一些新型的权利等等都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14、4、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15、让与担保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设定,而且不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法定物权类型,是通过判例和学说肯定其合法性而确立起来的担保方式,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来说,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1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与担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让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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