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头条
爱老公的经典句子 篇1
1、一辈子是多久,一辈子就是我爱你那么久。
2、最近体重上升了,绝对没有偷吃,只是把你偷偷放在了心里。
3、我愿用温柔对你,赶走这个世界的阴霾。
4、我很想对你说,在我心中你是我的全部,我不祈求你以同样多的爱对我,只想有你的安慰和理解。
5、如果可以,我愿意带着我一生的情、一世的爱,来陪你度过天上、人间、地下所有的时间。
6、世界这么大,我遇到了你,你也遇到了我,真好。
7、老公我爱你,加班到晚上回家有汤有粥。
8、有你在的地方,天气明朗,万物可爱。
9、不管时空如何转变,世事如何变化,老公,我还是愿意为你祝福和守侯。
10、老公,有很多很多的话想对你说。有很多很多的无奈想请你来帮助解决,但最终一句话。想你的感觉真好。
11、想咬你一口,看看是不是糖做的,你怎么那么甜。
12、一张嘴就是你的名字,一闭眼就是你的样子。
13、老公,老公,老是工作老为公。美酒多少杯手中,也要回家放轻松!应酬好歹随意弄,老婆想你分分钟!
14、如果有一天,我无法继续呼吸,那只是说明,我的世界缺少了空气,或者,缺少了你。
15、在千千万万种可能里,我只会选择你。
16、愿岁月静好,始于初见,止于终老。
17、只有为你,我的心变成一座城堡,容纳的只有你,让你成为我生命里惟一的亮点!
18、不是最好的时光里有你在,而是有你在,我才有了最好的时光。
19、老公,没事时想你,因为我想你在忙什么,有事时想你,想你给我帮助和鼓励,早晨想你,有你的日子才开心,夜晚想你,有你的安抚我才舒心。
20、嫁给你,是我一生的骄傲,此刻我已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严重充满了幸福的神情,想对你说出心中的话语,老公,我会爱你一生一世!
21、此刻我很挂念你,请为我小心照顾自己。
22、只是永远的,永远的想跟你在一起。
23、我不会在今后问你过得好不好,我会亲自陪你到老。
24、我想在五十年之后我一定还是像现在一样爱你。
25、愿未来所有好时光都有你相伴,愿情话终有主,你我不再孤独。
26、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疾病或是健康,永远与你不离不弃,亲爱的老公,感谢你对我的照顾。
27、从此以后,我们没有生离,只有死别。
28、我莫名奇妙的笑了,只正因想到了你。
29、亲爱的,等到以后我们都老了,动不了的时候,你一定要让我早你一步走。老公,我先下去给你暖被窝,听说下面好冷好冷。
30、去哪我都跟你走,只要你牵我的手。
31、日子在不同的空间流逝,想念在不同的时间来临,不管世事如何的变迁,你永远是我的最爱。
32、即使你当一辈子穷人,我也愿意跟你一辈子。
33、给我一支口红,以后每天我还你一点点。
34、老公,我也会加倍努力的照顾好你。不是因为义务,也不光只是责任。而是我想为你做的。
35、我感到世界上的一切,全部属于我了,因为你爱上了我。
36、老公,我决定这辈子我跟定你了,我相信你会对我好,永远爱我。
37、全世界只有一个你,叫我如何不珍惜。
38、愿世界化为沧海,愿你我归于初见。
39、无论怎样,我始终是爱你的,累了,回家,我做好了饭,等你。
40、只要看到你的笑,世界就没有那么糟。
41、这一夏的温晴,是你给我的最好诠释。
42、只对你一人撒娇,做你一个人的女孩。
43、老公,无论你选择妻子还是情人,我都是你唯一的选择,对么对于我来讲,你就是唯一。
44、我的眼里只有你,自从遇见你,一切繁华都将成为背景。
45、最好的爱情就是一生长相伴,不吵不闹互尊互重,彼此爱着双方父母,愿我们一直如此。
46、牵你的手,朝朝暮暮,牵你的手,等待明天,牵你的手,走过今生,牵你的手,生生世世。
47、因为你住在我心里,所以到处都是你。
48、奇迹就留给别人吧,我有你了。
49、说不出来为什么爱你,但我知道你就我不爱别人的理由。
50、人海中,认定了你,这便是我的执着。
51、老公我爱你,很爱,一辈子都不要放弃你。
52、当我用整个生命来爱你时,满天的繁星都是我深情的眼睛,注满了爱之物语。
53、你是我的.温带海洋性气候,一直都是暖暖的。
54、你的前半生没有我,那么就让我陪你走完后半生。
55、我一直在寻找,找到了你便找到整个世界。
56、在你的身边我越活越美丽,越活越自信,亲爱的,谢谢你这些年对我的疼爱,今生我会好好爱你!
57、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是谁,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谁。
58、不管别人有多好,我想要的只有你。
59、最好的,最开心的时光就是有你的陪伴。
60、如果叫我许愿,我希望:晴天,我愿做一只宠物;雨天,我愿做一把雨伞;总之,时刻被你带在身边,你走到哪我跟到哪。
爱老公的经典句子 篇2
1、工作累了,我可以帮你按摩但是不可以忽略我。
2、最美莫过于未来有一天,睡前吻你,半夜抱你,醒来有你。
3、如果你老公比较辛苦,眼神很疲惫,这时候你就需要给他一个温暖的怀抱,然后靠在他肩膀上。
4、你是我的第一次,你一定要好好爱我啊!
5、当你看到山涧清泉流淌,当你看到烈火熊熊燃烧,请不要轻视它,掬起它,靠近它,珍视它!你知道吗?那都是我对你飞越千山万水的思念凝聚成的力量!
6、遇到你之前,世界是一片荒原,遇到你之后,世界是一个乐园,过去的许多岁月,对我象一缕轻烟,未来的无限生涯,因你而幸福无边.
7、老公,就是那个白天吵架不理你、闹得不可开交,而半夜为你拉好踢开的被角的小气男人。
8、你就是我的闹钟,每天早晨都要叫醒我,我可以做早餐给你吃,如果你不叫我我就可以不给你做。
9、我愿意为你放弃森林,因为我是那么爱你。请你在尽量的时间,在家吃早饭,回家吃晚饭。因为我好害怕一个人孤单。
10、我是八十年代的女孩,我听到很多批评的声音,但是我不娇气,不堕落。请相信你看到的,不要相信你听到的。
11、老公,今天是你的生日,当你打开手机的第一瞬间,我送给你今天的第一个祝福愿所有的幸福都陪伴着你,仰首是春,俯首是秋;愿所有的欢乐都追随着你,月圆是诗,月缺是画!
12、夜晚辗转难眠才明白了什么是思念;梦醒后才发现有一种缘,是永恒刻在心间;每次分手时频频回头的双眼,才看见无限的眷恋;爱你之情永不间断!
13、一条短信,一句问候,一线相牵,一份思念,一心相恋,一份爱慕,一生相守,一世呵护,祝你和你爱的人一生幸福。七夕情人节快乐。
14、你那红嘟嘟地脸蛋闪着光亮,像九月里熟透地苹果一样。
15、结束花前月下,开始了柴米油盐的生活,爱让我们走入了情的堡垒,管他们怎么说,依然开开心心的过,老公,饭在桌上,我在床上!
16、信念是一种力量,它将思想的普通能量转换成它们精神上的等价物。信念还是将无限智慧改造为适合个人之用的惟一途径。坚定自己的信念,就会离成功不再遥远!
17、你和我会是哪种结果呢?一、卿卿我我;二、白头偕老;三、天长地久;四、以上答案都正确。请速回短信确认。
18、幸福是我的拖鞋你来穿,扫灰拖地一起干,幸福是未语先行心照不宣,小小被窝一起暖,幸福是天寒地冻抱成团,四只小手一起攥,幸福是放开所有羁绊,俩人一起流浪。幸福就这么简单。
19、好喜欢你的头发,还喜欢你的嘴唇,真的好性感喔。、老公,就是那个白天吵架不理你、闹得不可开交,而半夜为你拉好踢开的被角的小气男人。
20、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时间在不停的改变,但我对你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变质!我爱你爱到海枯石烂海誓山盟始终不会改变!
21、想你,没有理由只是习惯了想你。在我们初见的地方,想你;在寂静的夜里,想你;在网上盯着你不再闪动的头像,想你。你离开了,但你仍填满我的生活!
22、无法抗拒你的爱,心甘情愿堕落在你的爱情海;无法抗拒你的情,无怨无悔任甜蜜在心中澎湃;你的言语你的笑也已都是我心中最爱,为了你我已把心门打开!
23、蓝蓝的天,蓝蓝的心情,蓝蓝的小雨,你可知我在想你!没有你的日子,天还是天雨也只是雨,有了你,天为之动情,雨为之动情。请让我告诉你,我永远爱你!
24、我发现我越来越爱你了,我离不开你,我要用我的一辈子来疼你,爱你!嫁给我吧?我们结婚吧?
25、光洁白皙的脸庞,透着棱角分明的冷俊;乌黑深邃的眼眸,泛着迷人的色泽;那浓密的眉,高挺的鼻,绝美的唇形,无一不在张扬着高贵与优雅,这,这哪里是人,这根本就是童话中的白马王子嘛。
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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