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顶端新闻
新疆和硕县一女子义务抚养弟弟的孩子13年后,向弟弟和前弟媳索要抚养费。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
2008年4月,卡某和菇某的孩子苏某出生。4个月后,卡某和菇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苏某由卡某抚养,菇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卡某没有固定工作,以打工为生。2008年9月起,卡某委托姐姐阿某照顾苏某,并不定期向阿某支付抚养费。但孩子2岁后,卡某再未对苏某尽抚养和教育义务。而菇某在离婚后就一直未照顾苏某,也未尽过抚养义务。
苏某逐渐长大,阿某感觉有些力不从心,认为自己这么多年来帮助卡某和菇某抚养孩子,卡某和菇某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她多次找卡某和菇某协商补偿事宜,均未果。
2021年底,阿某将卡某和菇某起诉至和硕县法院,请求判令卡某和菇某支付抚养费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被告卡某和菇某对苏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向尽抚养义务的阿某给予补偿。此外,法官还征求了苏某的意见,苏某表示今后愿意继续同姑姑一家生活。
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苏某就学后教育费用有所增加及患病情况和两名被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卡某和菇某向阿某支付抚养费13万元,两人各承担一半,苏某继续在阿某家生活。
法官说法: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委托抚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更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也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本案中,卡某因特殊的家庭原因未能对孩子苏某履行正常的抚养、教育义务,而是将苏某委托给姐姐阿某抚养,那么,卡某和菇某理应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生有所养,养有所教,既是为人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身为父母应多加关注孩子的成长,做到依法带娃、合理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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