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退休职工赵某与妻子韩某婚后生育有兄妹二人。2016年,赵某与韩某共同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二人百年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继承、存款60万元归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赵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名按手印。
赵某于2018年3月因病去世。在赵某去世后,韩某考虑到儿子经济困难,对自己也十分孝顺,遂将夫妻的共同遗嘱修改为房产和存款60万元均由儿子继承。韩某于2022年3月初去世后,儿子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遗嘱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女儿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母亲生前擅自变更共同遗嘱,是不算数的。
请问:该遗嘱中所涉的存款究竟该如何分割?
读者:赵庆阳
赵庆阳读者:
订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因所立遗嘱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关于自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就夫妻共同遗嘱而言,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共同遗嘱,双方分别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年、月、日的,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份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关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夫或妻一方书写,不符合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共同遗嘱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遗嘱,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不能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只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所属财产部分的内容,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
本案中,赵某代表夫妻双方书写遗嘱,妻子韩某签名确认,故该自书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赵某去世后,韩某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赵某的遗产份额30万元,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韩某只能对其中属于自己的30万元进行处分,通过修改遗嘱改由儿子继承。对另外属于赵某的30万元存款,韩某无权通过修改遗嘱重新处分,即该30万元存款仍应当由女儿继承。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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