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新金融 >

面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合同违约情况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来源:大象新闻  

现如今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面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合同违约情况,到底该如何维权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3·15案例”,并被收录为2021年度河南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慕嘉烜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抖音小店及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佳龙公司委托鼎商公司为其提供企业蓝V账号的抖音直播服务与小店经营,服务费用60000元,鼎商公司提供常规直播30场/月,每场直播配备2名主播,直播时长3小时/场,拍摄常规预热视频30条/月,保持直播间热度和品牌美誉度,提高成交量。

2021年4月23日,佳龙公司向鼎商文化公司支付60000元。

5月24日至27日,鼎商公司在其“辣条仙本仙”台试播。5月28日至30日,在佳龙公司“佳龙辣条”抖音台直播。6月1日至28日鼎商公司直播26天,完成直播时长6861.7分钟,1名主播上镜直播。制作发布预热视频60个。成交金额266.92元,订单退款19.91元。6月10日至6月28日,佳龙公司对直播效果表示不满,要求停播,并邮寄《终止项目合作及费用退还告知函》。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豫0104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抖音小店及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解除;二、河南鼎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3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佳龙公司完成付款义务后,鼎商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直播服务。合同约定常规直播2名主播,专场直播2名主播、1名副主播,应理解为同时配备两名主播,而非轮换达到两名主播,鼎商公司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由佳龙公司审查预热视频,而鼎商公司仅提供脚本后直接发布,违反合同约定。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佳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21年6月23日通知鼎商公司,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解约方可以根据合同质,合理选择要求对方减少价款或报酬。

本案中,鼎商公司已经完成前期直播准备,开展了部分正式直播,制作完成部分预热视频,对直播方案、人员配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入,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兼顾诚信、公原则,酌定鼎商公司退还佳龙公司30000元。合同履行中,佳龙公司某些行为客观上造成双方沟通不畅,引发矛盾,佳龙公司自身应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直播带货这种网络消费新业态。特别是疫情常态化情况下,企业主动应变,创新经营模式,实现线下到线上、“面对面”到“屏对屏”模式的转变,一方面较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就业和扩大内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新经济业态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急需规范完善。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食品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直播运营项目服务合同书,委托文化传播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抖音直播服务,推广产品,增加品牌美誉度,提高销售量,双方就直播时长、直播形式、直播效果、视频制作等方面产生争议,引发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完整地考察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地解决纠纷,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范保障了新经济业态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存在的合同违约 面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合同违约情况 到底该如何维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