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新金融 >

河南明确高耗水企业有条件的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来源:中工网  

12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农村供水收费、再生水使用、水衡测试等相关问题。

与城市用水收费相比,农村的供水收费价格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提出农村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价格实行同网同价;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由供水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区域指导价。

为了促进再生水利用,条例明确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城市公共用水中关于再生水的使用,要求“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对于存在“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节水措施方面,对于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问题,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对用水量严重超出计划的用水单位,条例明确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30%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据《河南工人日报》 河南工人日报记者彭爱华)

关键词: 优先 使用 生水 河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