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文化服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了我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其中约定我的月工资由3500元基本工资、6500元绩效工资,再加奖金、津贴等组成。
在管理中,公司实行月考评机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绩效考核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不发绩效工资。
上个月,我的绩效考评未达标,公司扣发了我当月的绩效工资。对此,我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公司就应当如数支付,不能随便扣发。
请问,当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在确定劳动者权利时以哪个为依据?
读者:庞子坤
庞子坤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这就是说,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一样,都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那么,在劳动合同约定性规定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两者的效力孰高孰低,能不能选择适用呢?
对此,上述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来看,该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立法精神,赋予了劳动者选择适用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但在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附加这个条件,只是约定了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在二者的内容不一致时,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数支付你该月份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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