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视频偷拍行为公众需提高警惕当场发现要当场说“不”
“毫无防备在路上走着,对方突然抢过我手里的奶茶喝了一口,我整个人都吓蒙了。”北京市民沈小姐近日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抢走她手中奶茶的是一名短视频平台主播,这么做只为了在直播中追求画面效果和感官刺激,达到“涨粉”目的。
此前,浙江绍兴的史先生过马路时被网红偷拍,莫名成为“网恋奔现”故事的男主角,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随着短视频的风靡,像沈小姐、史先生这样“被入镜”“被编排”甚至“被诬蔑”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主播为了吸粉引流,将镜头对准路人,甚至利用大众猎奇心理,偷拍他人隐私作为卖点。在“人人皆主播”的当下,对路人端起镜头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美女,你长得好像我初恋,可以加个微信吗?”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记者以“路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大量内容与“街头搭讪”有关。此类视频通常取景于繁华商圈或景点,主播伺机搭讪年轻女性,编造话术索要联系方式,或是提出肢体接触等过分要求。
很多视频还被作为“教学资料”,为“搭讪课程”引流。在一个名为“搭讪研习社”的账号下,男主播每次搭讪后都会进行复盘,分析女孩的表情、心态,对其外貌衣着评头论足。最后话锋一转,开始推销价值599元的“遇见爱”搭讪技巧培训班。
除了街头搭讪,一些短视频打着“正能量街拍”“真实反应测试”等旗号,也将镜头对准毫不知情的路人。常见的套路是,假装自己需要帮助,测试行人是否愿意伸出援手,或是在路边放置钱包、垃圾等道具,暗中拍摄察觉者的反应,再做出道德评判。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介绍,如果偷拍、跟拍路人,未经授权使用路人肖像,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肖像权侵权。
“一些视频场景披露了路人在特定场合的特定活动,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举例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围观者拍摄视频后上传至微博,其本意是批评家长的行为,但这种偷拍和扩散性传播,被认定为侵犯女孩的隐私权。
一些案件中,“镜头侵犯”之后,“键盘伤害”接踵而来。“一些自媒体精心设计桥段,捏造、歪曲事实博取关注,泼向路人的‘脏水’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刘晓春说。
记者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对偷拍视频并上传的行为规制并不严格,甚至利用大数据进行重点推送,只有接到投诉才做出应对。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守土有责。”赵占领说,当偷拍视频被发现时,往往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伤害。所以,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除了事后处理,还应不断完善内容审核体系。同时,构建简明高效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并通过封禁、限制准入等方式惩戒偷拍账号。
刘晓春表示,对于短视频偷拍行为,公众需提高警惕,当场发现要当场说“不”。假如视频已被公开传播,可联系平台维权,倘若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是视频影响恶劣、侵权严重,可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
赵占领提示,短视频发布者要守好法律底线,提前告知拍摄内容、目的,并取得路人明确同意。在公共场合取景时,如不可避免拍到路人,要对其个人特征进行虚化处理,确保不暴露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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