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日报
你家小区里有流浪猫吗?你有没有给流浪猫喂过食?近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流浪猫把小区业主抓伤,喂食者和物业公司被告上法庭。赔偿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来看看法院对这个案件怎么判。
案情:刘女士与张女士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同一幢楼,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和其他小区居民有时候会拿些吃的去喂食。
今年6月,刘女士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小腿,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将近2000元。刘女士认为,张女士经常喂养流浪猫,造成小区流浪猫聚集,应承担责任;物业对小区流浪猫未及时清理,致使流浪猫伤人事件发生,也应承担责任。于是,她将张女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
张女士觉得自己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与小区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
物业公司辩称,在小区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也觉得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这样判?
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本案承办人说,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张女士给流浪猫喂食,不代表其对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权,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此外,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因此,针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理应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于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是否属于遗弃、逃逸动物的认定,以及确定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较大难度。
专家表示,这起案件结合流浪动物经常活动场所的管理人责任确认责任主体,对于小区内流浪动物导致的侵权纠纷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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