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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准入与退出

来源:深圳特区报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督管理将得到强化。11日,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并新增设置了处罚措施。

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准入与退出方面,《管理办法》表示,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参与竞标的经营者应符合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收取押金、预付金,且采用专用存款账户存管方式的,应当具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证明材料等条件。投放车辆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定位装置、具有唯一的身份编码等。经营者应当将车辆动态总量、车辆停放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运维人员数据、使用人数量,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的传输至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台。经营者终止运营前,按照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押金、预付金等处置工作,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

在经营服务规范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经营者应当配置与投放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维保场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区域。经营者应当对使用人施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管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管理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未按规定传输数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按照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关键词: 经营者 准入 退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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